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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修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编辑:张银丹 预审:张德让 终审:张德让 发布日期:2022-06-17

 

关于修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2016年元月1日起,省财政厅调整了差旅费中住宿费标准。为了更好地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现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516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出差住宿费标准

调整后,出差住宿费执行如下标准:

               /人.天

省份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省份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市

650

500

辽宁省

480

350

上海市

600

500

重庆市

480

370

广东省

550

450

云南省

480

380

深圳市

550

450

新 疆

480

350

浙江省

500

400

江西省

470

350

厦门市

500

400

广 西

470

350

西 藏

500

350

四川省

470

370

青海省

500

350

贵州省

470

370

海南省

500

350

甘肃省

470

350

江苏省

490

380

宁 夏

470

350

青岛市

490

380

安徽省

460

350

天津市

480

380

内蒙古

460

350

大连市

490

350

陕西省

460

350

福建省

480

380

宁波市

450

350

山东省

480

380

河北省

450

350

河南省

480

380

黑龙江省

450

350

山西省

480

350

吉林省

450

350

湖北省

480

350

湖南省

450

350

二、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限额不超过80元/人.天。

三、凡此次未修改的部分仍执行原规定。

四、本次修订经 2017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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